莒县调整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关于调整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各集中供热企业:
为确保广大居民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莒县实际,参照日照市区及周边区县价格水平,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一)按面积计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价格按照建筑面积计费。带电梯的商品房19.55元/平方米,不带电梯的商品房20.70元/平方米,房改房23元/平方米。
(二)按热量计费。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带电梯的商品房为5.865元/平方米,不带电梯商品房为6.21元/平方米,房改房为6.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8元/千瓦时。
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二、其他相关事项
(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学校、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托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二)房产证未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供热企业测量并经双方确认的计费面积收取供热费;双方对计费面积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
(三)对执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实行热费上限政策,即两部制热费金额超过按面积收费金额的,按供热面积收费。
(四)此次价格调整后,供热价格为终端价格。
(五)采暖供热期参照《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莒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