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发布通告: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2026-06-02 09:48 莒县发布阅读 (21716) 扫描到手机
关于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莒县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安全,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自2026年6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开展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集中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肃查处违法生产加工行为。各镇街、县经济开发区要对辖区内“无手续、无环保设施、无生产资质”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在规定时限内整顿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特别是对严重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重点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畜禽养殖、露天晒粪、蔬菜加工、河道取砂、塑料加工、矿山开采、水泥石灰生产、砖瓦窑炉、石材石子加工、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露天烧烤等污染行业或行为。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道路扬尘和机动车尾气管控,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VOC)治理要求;严守水污染防治各项规定,全面管控涉水污染源,严防水体污染。依法打击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排污、私设烟气旁路、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车辆擅自拆除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违规燃用劣质煤、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拒不执行停产限产措施、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生产废水、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体建设项目、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非法倾倒固废危废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从严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追究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多人重伤、严重疾病、严重残疾或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阻碍环境监督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为环境违法行为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以及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活动中不认真履职尽责、通风报信等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将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县污染防治攻坚专班办公室加强督导,各执法单位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9863302795。

莒县人民法院

莒县人民检察院

莒县公安局

莒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莒县交通运输局

莒县农业农村局

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

 莒县水利局

莒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2026年5月26日

来源:莒县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