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口罩诈骗获刑四年!

2021-10-09 17:11 日照东港法院阅读 (27038) 扫描到手机

2020年疫情期间,举国上下众志成城、共抗疫情。

有的人舍己为人,坚守抗疫一线。

有的人却肆意妄为,触犯法律底线。

浙江籍男子景某在疫情期间看准“N95”口罩紧俏的“商机”,心生发财歹念,实施口罩诈骗,被东港区法院以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景某不服提起上诉,日照中院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7日,景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珠海某模具公司与日照三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奇公司)三奇N95口罩的《采购合同》、汇款凭证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哈尔滨某商贸公司的信任,以珠海某模具公司的名义与该商贸公司签订三奇N95口罩《采购服务合同》,欲骗取其人民币9 500万元,该商贸公司发现景某提供的《采购合同》及汇款凭证系伪造,未付款并报警,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景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景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景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景某在疫情期间趁“N95”口罩紧俏的行情,以签订商业订购合同的形式,掩盖其诈骗事实,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针对本案中景某所在珠海某模具公司是否属于单位犯罪问题,法官认为在处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时,刑法应恪守自身的谦抑性理念,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尽可能保障民营企业的存续和发展,不认定单位犯罪是恰当的处理方式。通过本案的审理,既能够有力打击企图利用疫情获利的犯罪行为,也依法保护了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半岛网编辑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