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82.5万元网购汽车不成 商家退款磨磨唧唧

2019-03-15 19:22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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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日照消息   据统计,2018年,日照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投诉9755件,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有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月15日,日照市消协发布2018年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助力消费者在消费时擦亮眼,远离消费陷阱。

   案例一  缴纳定金欲购房 贷款不成退款难

  2018年10月11日,市消协接到王先生投诉,称其在国庆节期间,到某售楼处看房,预交了3万定金订购了一套楼房,当时售楼处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其个人征信可影响贷款,便收取了定金。国庆节后,王先生到银行去打印征信办理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有信用卡分期透支款,无法贷款,随即找售楼处退定金无果。

  接到投诉后,市消协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事情原委,查看王先生提供的证据,只有房产开发公司开具的一张3万定金的收据,收款事由是房款,双方没有签订购房合同。联系售楼处了解,情况属实。经协调,房产开发公司退还王先生定金3万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本案中,售楼处在预收购房定金时,没有告知能否贷款的条件,导致王先生客观上贷不出款买不成房,所以应将作为房款的定金退还。

  案例二  抽奖抽到剃须刀 出现故障仍三包  

  2018年6月12日,东港消协受理了王先生投诉某品牌剃须刀售后一案。2018年3月,王先生在某商城购买商品时,抽奖抽到一个剃须刀,6月11日,该剃须刀出现故障,王先生来到售后要求保修,因王先生没有提供出购买剃须刀的票据,售后便以没有票据为由拒绝保修。因此,王先生投诉到东港消协请求帮助调解。

  东港消协接到投诉后,询问了王先生事情的来龙去脉。经调查得知,王先生投诉的剃须刀是他在2018年3月份购买商品时,商家搞活动抽奖抽到的剃须刀,当时没有开发票。但是在三包凭证上有保修日期一年,在剃须刀上有生产日期是2017年11月12日,根据生产日期看,该剃须刀在三包期内,通过剃须刀上的串码和生产商进行核实,这个剃须刀属于该品牌厂家生产。东港消协立即联系剃须刀售后服务部门,经过耐心调解,售后同意为王先生负责免费修理剃须刀。王先生对东港消协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东港消协认为,本案中,王先生是在购买商品时抽奖抽到的剃须刀,商家没有开发票,通过调查,该剃须刀并没有超过三包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虽然王先生没有开发票,但有三包凭证,也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售后应当为王先生免费维修剃须刀。

  案例三  美容却毁容 寻维权得帮助 

  2018年11月,范女士在莒县某街道一家美容店购买了美容卡,应付款790元,实际先付款400元,后在接受美容服务的过程中,致使其脸上的“妊娠斑”比原来加重,近乎轻度毁容,随后范女士向美容店提出赔偿要求,要求退还服务费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投诉到莒县市场监管局。

  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根据范女士提供的照片美容前后对比,发现范女士的脸部接受美容服务前后存在巨大差异,该美容店也对美容效果出现失误予以承认,并承认应收服务费790元,实际已收服务费400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按照执法程序及时办结该案,责令被投诉方退还服务费400元,并赔偿投诉方3000元,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范女士到被投诉方的美容店接受服务,已经与美容店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消费合同关系,被投诉方有义务对投诉方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并对其服务后果负责,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美容店应当赔偿消费者所受伤害。

  案例四  店转让了,美体卡还有效吗? 

  2017年国庆节,王某经营的美容美体店搞店庆活动,购两张卡价值885元送价值499元的软垫,林女士认为经营店一是离家近,二是非常优惠,就在王某经营的美容美体店购买了两张美容美体卡,加上先前购买的一张,共三张卡,共计1335元,每张卡可做60次,共180次,并且不限时间。

  2018年1月1日,林女士到店准备接受服务时,被告知该店已转让,不再由王某经营。林女士找到经营者王某要求就近接受服务,若不服务就退卡,王某一直敷衍推脱。3月15日,林女士来到了五莲县3.15活动现场进行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分别向双方调查了解情况。被投诉方承认该卡是自己发行的,同意林女士到自己新店服务。林女士认为自己离新店太远,要求退卡。经营者王某认为当时的活动软垫价值980元,退卡时应退除980元。林女士认为活动通知时,软垫宣传是499元,不应按照980元扣款。工作人员向被投诉方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投诉方退还消费者扣除软垫490元的剩余费用845元。消费者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并送锦旗以表感谢。

  该案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和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经营者不按约定服务,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经营者应给予退卡。

  案例五  网购汽车付全款,购车不成退款难  

  2018年8月10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7月份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某品牌汽车,支付82.5万元全部车款后,该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提车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某品牌汽车。消费者随即要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82.5万元的车款,直至2018年8月17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退还车款。

  经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催促,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14点50分退还了32.5万元的部分车款,尚有50万元的车款未退还给消费者。2018年8月22日,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向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日开)市监责改字[2018]33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前退还消费者50万元车款,不得故意拖延和无理由拒绝”。至2018年8月27日,该企业仍未退还消费者50万元车款。

  经查明,当事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提车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某品牌汽车,故意拖延和无理由拒绝退还消费者车款,在收到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退还消费者车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积极改正,构成对于消费者的正当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行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八款:“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推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推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二)项:“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据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因此,经营者没按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提供车辆,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义务。

  (案例提供:市消协 东港消协 莒县消协 五莲消协 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

   [编辑: 张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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