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消息 2019年11月29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宣判结束后,原告法定代表人秦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丽因对判决结果不满,到该案承办法官办公室发泄不满。承办法官离开办公室后,二人在办公区域走廊内大声侮辱、谩骂法官,法院工作人员对二人进行制止并录像,但该二人不听劝阻继续大声侮辱、谩骂法官,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日,秦某丽具结悔过,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经院长批准,决定对秦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势必导致一方胜诉、一方败诉的局面,败诉方不服判决可以通过上诉等途径合法表达诉求,而不是通过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来发泄不满。每一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司法威严。严重扰乱审判秩序,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编辑: 孙亚林]